眉山市
政策公示公告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眉市监撤冒〔2026〕1号

2026/06/28 城事通编辑部 4.7k 阅读 372 点赞 查看原文


企业名称:四川弘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31T3L66

法定代表人:黎宇琦

住所:眉山市东坡区裴成璐69号1栋1单元15层1号 企业状态:已成立 登记成立日期:2017年4月5日

2026年3月13日,南留孟向本局提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申请撤销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的公司股东登记和公司监事备案,本局依法受理并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2017年3月31日向原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登记(备案),将南留孟登记为公司股东,备案为公司监事。当事人目前未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经营地址以及登记系统记录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南留孟否认提供身份信息用于当事人注册登记,否认出资成为当事人股东,否认在当事人任职或受聘担任监事,对当事人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和备案为公司监事的情况不知情、不追认。南留孟与当事人及股东、董事没有登记相关的民事争议正在诉讼。

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当事人涉嫌冒用南留孟身份信息备案为公司监事的事项向社会公示。在规定期限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告知书》(眉市监撤冒告〔2026〕1号),本局于2026年5月15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含“南留孟”身份信息的材料办理公司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构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四川弘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登记南留孟为公司股东以及备案为公司监事的事项。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示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