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71045726/szjj/2026-00068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6-04-03 |
| 文 号 | 眉建规〔2026〕1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6-04-02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东坡主城区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行为,切实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畅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眉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局牵头制定了《眉山东坡主城区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日
眉山东坡主城区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眉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眉山东坡主城区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停车泊位为眉山东坡主城区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人行道、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
第三条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东坡主城区停车泊位设置、取缔和管理的统筹工作。运营主体负责施划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设置。
第四条 停车泊位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通行保障条件。人行道在设置停车泊位后,必须保证其基本的通行功能。行人通行净宽不应小于2.5米,在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人流量高度密集区域,净宽应适当增加至4米以上,并需设置清晰的导向标识。
(二)出入口安全条件。出入口(即与车行道接驳处)应处理平顺、标识清晰,在有多出入口的情况下,其间距应参考“不宜小于50米”的原则进行设置,以减少冲突。对于单个出入口,则需重点做好安全警示和视线优化。主干路,次干路交叉口渐变段的起点开始的路段,若交叉口未展宽则出入口设置距离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支路出入口设置距离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20米;同时,应避开盲道、消防栓、窨井盖等设施。
(三)消防安全条件。停车泊位严禁占用宽度小于4米的消防通道及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具体范围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第五条 停车泊位设置的标准。
(一)普通泊位设置。参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850—2021)《道路交通标准和标线》(GB5768.3—2009)进行设置,平行式车位标准尺寸为长6米×宽 2.5米(可根据道路情况调整为5.5米×2.2米);采用斜列式(30°/45°/60°)施划时,根据角度调整长度至6—8米,宽度保持2.5—3米;垂直式车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至5.5米×2.5米。
(二)动态泊位设置。在商业区或住宅区周边设置时,需单独标注停车时段(如19:00—次日7:00),泊位线采用蓝色虚线标识,与固定泊位形成明显区分。
(三)残疾人泊位设置。停车泊位总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残疾人泊位;总数为100辆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残疾人泊位。停车位地面需施划符合《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9—2021)标准的轮椅图案,采用白色标线并设置蓝色指示牌。
(四)充电桩泊位设置。在人行道结构承载力满足要求、具备380V三相五线制或220V单相交流电接入条件、预留足够电容(建议不低于7kW/桩)的停车泊位,可规划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五)智能化无人值守设备设置。对于人行道有效宽度不足3米,或虽大于3米但毗邻多个商业出入口、日均人流量超大路段,可以安装智能化无人值守设备,设置方案同步报审。
第六条 停车泊位设置的程序。
(一)制定方案。由运营主体提供停车泊位设置的初始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停车泊位拟选址位置、占地面积、规划车位数量及布局、交通组织方案、必要的消防配套设施设计、涉及的管线迁改计划、建设周期及运营管理方式等。
(二)方案报审。
1.现场勘察:在接到运营主体初始方案后由住建、交管、管线、消防等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联合对拟施划区域开展实地勘测,核实区域地形条件、周边交通流量、现有基础设施分布等情况。
2.方案初审:根据现场勘察情况,重点复核施划区域是否符合停车泊位设置基本条件,对初始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进行初步评估,形成初审意见。
3.方案公示公告。方案经审查后,按程序通过营运主体官网、现场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公告(明确施划位置、数量、停车时段及投诉渠道),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4.出具审查意见。由运营主体根据意见征集情况,调整完善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复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停车泊位的取缔。
(一)当人行道宽度、周围交通组织、交通管理设施等条件发生改变或使用率低于30%时,运营主体应及时进行效果评价,形成评价报告,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运营主体根据联审意见进行撤销或调整施工。
(二)运营主体应及时发现路内违规设置停车位,统一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配合对路内违规设置停车位进行处置。
第八条 停车泊位路面维修标准。
(一)停车泊位路面应达到铺装完整、标识清晰、设施完好、排水顺畅及结构稳固标准。
(二)停车泊位路面维修应遵循“主动发现、随坏随修”原则,对轻微地坪坑洼(如深度小于2厘米、面积小于0.5平方米)、车位线及编号局部轻度褪色或模糊、铺装或井盖等附属设施轻微破损等情形,及时开展修复处理。当单个停车泊位区内(路段)铺装破损率超过30%和建设时长超过5年,应采取彩色透水混凝土进行整体改造,具体参照《眉山市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技术导则(2024年修编版)》。
第九条 停车泊位的管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指导运营主体开展工作,运营主体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对路内违规设置停车位、智慧停车泊位内违规停车、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位、消防通道占用、突发公共事件(如火灾、暴雨)、市民反馈意见等情况进行通报,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认领,运营主体配合各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科牵头负责停车泊位的监督,眉山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政处”)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三)建立运营主体考核制度,考核分为日常巡查考核与月定期考核。
(四)日常巡查考核。由市市政处各管理所人员不定期对片区停车泊位进行日常巡查考核,内容主要为现场检查,考核分数占当月总分数的40%(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五)月定期考核。每月一次,月末由市市政处组织,运营主体参加,内容主要涵盖停车泊位集中走访、维修作业现场检查及投诉处置等方面,考核分数占当月总分数的60%(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六)社会监督。管理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凡受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和市长热线、数字化城管等反映投诉并查实的,每次扣除当月综合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七)考核综合得分计算公式。月考核得分=(日常巡查考核分×40%+月定期考核分×60%)-社会监督扣分。
(八)每月考核情况于次月上旬通知运营主体。
第十条 考核成果运用。
(一)考评得分<70分,由市市政处对运营主体进行约谈;连续两个月考评得分<70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对运营主体负责人进行约谈;季度考评平均得分<70分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名义向运营主体主管部门发函通报批评。
(二)年考评平均得分≥90分,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名义向运营主体主管部门发函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9日。
附件:眉山市东坡主城区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运营管护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眉山市东坡主城区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泊运营管护考核评分细则
考评类型 |
评分内容 |
上限 分值 |
评价标准 |
问题发现 |
公众投诉 (线上反馈、线下来访) |
10 |
0.2分/项 |
上级部门反馈 |
10 |
1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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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巡查 |
10 |
0.2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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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时效 |
问题响应 |
20 |
超2小时未介入:扣0.5分/处 |
问题整改 |
打围标准 |
10 |
依据《东坡城区住建领域施工打围指导图册》。未按规范实施:扣0.2分/处 |
修复材质 |
20 |
修复后与原材质不相符:扣0.2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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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质量 |
20 |
修复质量应严格遵循《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未按要求执行扣0.5分/处。若修复后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扣0.8分;一季度内扣0.6分;半年内扣0.4分;一年内扣0.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