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71045726/sylbzj/2026-00010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6-03-26 |
| 文 号 | 眉医保规〔2026〕1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6-03-09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 关于印发《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 配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眉医保规〔2026〕1号
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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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医疗保障局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
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
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以下简称“定点资源配置”)国家试点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引导我市定点资源合理配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源配置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定点资源配置管理机制,通过“规划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推动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资源总量更加合理、布局更加均衡,结构更加科学、服务更加优质,与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相适应,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相匹配,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相协同,切实保障参保群众权益。
二、资源配置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保障基本。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立足参保群众基本医药服务需求,立足“基本医保保基本”的制度定位,厘清定点资源配置与非基本医保、非基本医疗、非定点机构资源配置的边界。结合医保基金运行状况,动态设置定点资源配置总量和配置标准,引导全市医药服务布局更加均衡,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基础。
(二)优化机制,引领提升。在兼顾参保群众需求、医疗机构发展、医药市场繁荣前提下,以提升医保基金支付效能为出发点,对定点医药机构实施医保分类分级管理;以提升医保治理水平为目标,构建以医保床位、定点医药机构空间布局为核心分析指标的定点资源配置评估体系,实行评估结果与医保支付、协议管理挂钩联动;以提升优质医药服务可及性为导向,健全医药机构定点申请、现场评估、调整、定点协议续签动态管理机制。
(三)协同增效,赋能发展。加强定点资源配置管理与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医疗卫生强基工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医保战略购买作用。通过优化定点资源配置,支持优质医药服务资源向基层下沉,支持医药产业技术创新发展,助力各类医药机构特别是小微机构良性竞争环境营造,促进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提升,更好赋能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协同、可持续发展。
三、资源配置主要标准
(一)总量调整标准。与医疗卫生规划相适应,全市医保床位总量逐步调整到每千人床位数8.0张以内。持续通过优化存量与调控增量并举,实现医保床位每千参保人张数逐渐与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医保基金可持续发展要求相匹配。
(二)结构优化标准。通过引导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调整内部专科医保床位配置,优化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住院医保床位比例至4:3:3。在总量标准范围内,重点保障肿瘤、心脑血管等疑难重症专科定点资源配置需求,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将医保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的治疗住院床位合理有序地转型为其他用途床位。
(三)空间布局标准。以方便群众就医为导向,根据区域人口密度和服务可及要求,合理布局。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空间布局遵循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二级及以上非公立医院以“半小时车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原则以“15分钟车程”,定点零售药店以“800米范围”为服务半径基准,优先在医药服务相对不足区域配置定点资源;对资源已相对饱和区域,审慎新增定点。在服务半径内,合理控制同类型定点资源配置。
(四)基金安全标准。定点资源配置应以医保基金安全运行为前提,医保基金运行出现年度当期赤字风险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预警线时,审慎开展新增医药机构的定点评估纳入工作,医保定点管理以优化存量为主。
(五)医保分类标准。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能力、定点协议约定和各机构上一年度实际开展的医保基金结算项目,将定点医疗机构分为I、II、III、IV、V五类,将定点零售药店分为甲、乙、丙三类,实施“能进能出、可上可下”动态分类管理。
四、资源配置实施路径
(一)建立资源配置信息报告制度。定点医药机构以实时联网或定期报送等形式向医保部门报告相关资源配置与运行数据,为优化定点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二)建立资源配置信息发布机制。每年初对上年度全市定点资源配置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结果按医保数据工作组发布机制进行公开发布。根据全市总体统计分析结果,制定当年度定点资源配置计划并向社会发布,明确重点调整方向和优先情形,引导资源合理流动。
(三)建立资源配置综合评估体系。按新申请定点和已纳入定点两类医药机构分别设定定点资源配置评估指标。其中,对新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在受理定点纳入申请前进行评估,重点评估是否符合定点资源配置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医药机构,依申请开展定点工作;对已纳入定点的医药机构,每年初对上一年度资源配置与运行数据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定点资源配置效率、基金使用绩效、服务能力与质量等。定点资源配置评估结果及时点对点告知对应医药机构。
(四)建立资源配置分级管理机制。根据定点资源配置评估结果,将各类定点医药机构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关注)、E(整改)五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为B级及以上的机构,在协议履约考核、医保支付中予以倾斜。对评估发现资源配置效能存在问题的机构,通过协议谈判、引导优化服务结构、调整医保分类或医保支付等方式,督促其改进。对连续两年评估结果为E级、或三年内出现两次评估结果为E级的机构,不再续签医保定点协议。
(五)完善资源配置协议管理机制。对定点协议中涉及运行数据信息报告、医保基金结算项目等相关内容予以完善;将医保床位申报、存量资源优化、资源配置评估、分级分类管理等纳入协议内容;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涉及资源配置主要标准、影响定点资源配置效率的重大变更,实行协议动态管理,按新申请机构评估程序重新开展资源配置评估或协商变更协议内容。
五、资源配置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同。市医疗保障局根据资源配置实施需要,科学设置评估指标,制定或完善配套管理文件,建设资源配置分析系统,建立健全以本实施意见为中轴、以评估指标体系与配套制度为骨架、以资源配置分析系统为辅助、以医保数据发布为窗口的定点资源配置管理体制。组织全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资源配置评估、协议管理和医保支付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行业管理,将卫生健康发展规划、诊疗规范、质量监管等与定点资源配置政策相衔接,提供相关信息支持。指导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优化调整床位配置。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零售药店的市场主体登记与药品、医疗器械流通质量监管,协同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提供相关市场主体信息。建立部门间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同、信息共享和监管联动。
(二)加强专业支撑。在定点资源配置计划制定、评估指标设定、评估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征求相关领域专家意见,确保定点资源配置科学、合规。依托定点资源配置分析系统,开展数据统计、分析、测算工作,提升医保数据预测与动态调整能力,为定点资源配置提供科学决策参考,助力医保精细化管理。
(三)注重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定点资源配置相关信息,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公众知晓率。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组织开展定点医药机构政策培训,引导其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主动优化资源配置。鼓励社会监督,畅通反馈渠道,促进政策不断完善和有效落地。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4月8日起实施,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如国家、省政策有新要求,相应开展动态调整完善。此前我市定点管理要求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