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71045726/zfgjjglzx/2026-00006 | 发布机构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6-03-25 |
| 文 号 | 眉房金管委规〔2026〕4号 | 公文种类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6-03-23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3日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等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并以该住房作为偿还借款保证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适用于在眉山市购买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由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定委托贷款协议,建立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第六条 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购房合同约定的所购住房的买受人,买受人及共同买受人须为夫妻关系。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贷款人认可的自住住房,包括期房、现房和再交易房;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六)购房行为真实有效,且首付款金额不低于首付款的规定比例;
(七)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1.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贷款权利的一致性,中心认定借款申请人的收入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之和;
2.中心按照《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系统准入制度》的规定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征信进行审核,不得向不符合《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系统准入制度》规定的借款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申请人还贷比应小于60%,还贷比=还贷金额(所有的债务之和)÷借款申请人收入。
(八)同意并办理住房抵押及签署相关合同文本;
(九)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足额缴存的或账户封存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的;被中心纳入失信行为管理的;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缴存时间、缴存余额、缴存基数、所购住房总价、贷款期限、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在此基础上,多子女家庭上浮30%,单职工、双职工分别可达91万元和104万元。
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高层次人才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规定,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贷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执行新标准。
第四章 贷款项目合作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完成商品房现房备案后,向中心提出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成为合作对象。
第十四条 合作对象应以履约保证金形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第五章 贷款抵押担保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5%。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对抵押物无权出售、变更或馈赠。
第十七条 作为抵押物的房产,抵押期间借款人拥有使用权,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完整的责任。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保管《不动产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依法拆迁的,补偿的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还清,或提供经中心认可的新的抵押物,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购买期房、现房的,需在中心网上业务大厅预约申请后,到中心服务网点面签;购买再交易房的,借款申请人需到中心服务网点现场申请并进行面签。面签时需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借款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借款申请人合法的购房首付款进账单、转账凭证或收据;
(五)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六)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心负责贷款的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中心审批通过后将资料转交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抵押办理完毕受委托银行按约定足额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手续的,应到公证机关出具正式的公证委托书,受委托人与受委托银行、中心进行面谈,并在借款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第七章 贷款的回收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应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发放后,在还款期间内,可申请变更一次还款方式。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负责催收逾期贷款。如贷款发生逾期,受委托银行应在贷款逾期之日起按中心的要求进行催收并做好催收记录。中心将按照《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银行受托业务考核办法》对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如需提前一次性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贷款本息,须向中心提交申请,在获得同意后,约定还款日期,借款人方可还款。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借款人最后一次归还本金部分,按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贷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计息标准计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 对于借款人长期逾期且无法偿还贷款的,中心可采取诉讼等方式追偿贷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按相关政策对抵债资产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原眉房金管委办规〔202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