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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1/04 8.2k 阅读 460 点赞
 索 引 号  971045726/sczj/2026-00024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6-03-10
 文  号  眉财规〔2026〕1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6-01-04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财政局

                                            202614

眉山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

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帮助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规模和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规模为5亿元,专项用于符合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和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在市内外相关银行的贷款转贷、提前还款续贷、跨行转贷。本办法所称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规模为6亿元,专项用于符合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和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在合作银行的贷款增信。

二、工作职责及责任分工

市财政局牵头开展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对管理与使用过程中有关事宜及时沟通会商、协调解决,对需报经市政府研究或审批的,按程序报请办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税务局、人行眉山市分行、眉山金融监管分局、合作银行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定期征集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

对成长性较好,市场前景广泛,信用资质佳,符合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和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实行定期征集并进行动态管理。各县(区)、园(新)区财政局负责汇总经县(区)、园(新)区农业农村、经信、商务、林业、国资等部门梳理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报县(区)政府、园(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汇总,由市财政局分送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

对征集的企业和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出现失信及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程序予以剔除。

、融资期限和资金规模

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和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20天(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资金使用期限顺延)。

申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企业和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根据企业资质、规模、成长性及所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情况浮动授予贷款额度,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合作期限内,合作银行贷款总额原则上不高于政府出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20倍,总规模不超过6亿元。

、规范资金申请程序

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和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应书面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开展尽职调查,并经市级相关部门会商审批通过后,予以办理后续资金发放等事宜。

申请使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企业和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所需材料,合作银行对进行独立贷前调查和审查审批。合作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开展尽职调查,并经市级相关部门会商审批通过后,予以办理后续资金发放事宜。

、设置风险防控措施

对于民营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属县(区)政府、园(新)区管委会程序5:5比例及时补足;对于国有企业发生损失的,由企业所属县(区)政府、园(新)区财政全额承担。对于企业使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发生损失的,由政府与合作银行按5:5的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政府承担的补偿额部分由资金池与违约主体所属县(区)、园(新)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在本金逾期1个月后,由合作银行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县(区)政府、园(新)区管委会出具代偿审核意见后,由市财政局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发生的实际损失全市年度最高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当年暂停代偿业务,待次年按程序报批后再开展相应业务。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政府出资部分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防范风险”原则,仅限用于解决借款主体流动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借款人需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资本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及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对未及时归还,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骗取、挪用应急转贷资 金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银行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和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将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次批准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县(区)政府、园(新)区管委会要督促所辖区域内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企业和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按期还款凡出现逾期未还的,暂停受理其所属辖区内的资金使用申请。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出现代偿损失的,经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在业务办理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规范履职的,应当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十、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