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眉山市
市住房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2/25 1.2w 阅读 350 点赞
 索 引 号  971045726/szjj/2026-00046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6-02-11
 文  号  眉建规〔2025〕18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12-25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关执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5日




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同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行为进行信用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均应在“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统一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检测机构的日常信用评价、异议受理核实和结果应用等。

第四条 信用系统记录和发布全市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

第五条 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倒扣制,初始分值为100分,检测机构的信用得分由初始分值减去不良行为扣分分值获得。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

第六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采集方式包括检测机构诚信申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动采集。基本信息由检测机构诚信申报。当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检测机构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逾期未申报变更的,按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第七条检测机构对其诚信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复核,若被发现或被举报虚假申报信用信息并经核实的,按相应的扣分标准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采集形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检测行为实施的常规性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按照工程监督管理权限,每季度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检测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双随机”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测机构实施检查,对注册在眉的检测机构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对外来入眉检测机构每年的抽查比例不少于20%。

第九条 信息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相关信息将通过系统以即时推送短信息的方式告知相关责任主体。

第十条 信用评价得分及计分周期按照《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附件)规定执行。

市外新入眉检测机构或本地新开办检测机构在系统中首次注册成功时,初始信用得分为当日系统中所有检测机构信用分的平均值,直至六个月过渡期结束。过渡期内,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信息正常采集和录入。过渡期结束后,检测机构的信用分=100分-过渡期扣分。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因不良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信息扣减信用分值。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示和异议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双随机”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存在《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规定的不良行为的,应立即进行取证并录入系统。

录入系统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责任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信用评价信息的异议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由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受理。异议人要求原采集人回避的,原采集人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对信用评价信息存在异议的,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信息采集单位提出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在受理异议当日在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对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出的异议申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六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检测机构或原采集单位在系统中申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需更改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确需更改的。

更改后的信用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五章信用信息评价和应用

第十 检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80分(以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发布当日公布的信用评价分值为准);

(二)未被纳入信用评价重点监管名单。

第十 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单次信用扣分达到10分或信用评价得分低于70分的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具体监管措施如下:

(一)信用评价得分低于80分高于70分的,对检测机构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二)信用评价得分低于70分或不良行为单次信用扣分达到10分的,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

(三)检测机构12个月内出现两次不良行为单项信用扣分达10分的,将该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名单,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满,经复查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原资质审批机关,建议对其资质进行核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名单,提示业主单位审慎选择。

第六章责任处理

十九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不良行为的追溯期限为5年。追溯期限届满的,不再记录相关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

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信用信息评价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检测机构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在信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进行激活操作的,暂时冻结信用账户,直至检测机构再次登录激活后方可恢复正常。

第二十 记载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由市数字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长期保存。

第二十市数字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做好系统的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

第二十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1.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2.眉山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附件1

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序号

信用

分项

信用编码

信用标准

信用分值

评价期限

信息

采集方式

操作细则

基准

分值

101

检测机构基本情况:

1.检测机构登记注册信息;

2.检测机构资质认证信息;

3.检测机构环境、设备;

4.检测机构注册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

100分

认证有效期内

诚信申报

检测机构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诚信申报相关信息并注册成功即得基准分值。

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

201

1.市外检测机构在我市进行工程项目检测前未办理入眉登记,或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仍在我市开展检测业务的;

2.未在完成基本信息变更后的30个自然日内及时申报。

发生一次扣1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202

市外检测机构开展项目检测活动前,未办理项目登记的。

发生一次扣0.5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203

信息采集录入或企业诚信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

发生一次扣2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204

检测机构的技术与管理人员数量和能力不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

发生一次扣2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205

检测人员与监管系统中录入信息不相符;未经培训上岗。

发生一次扣1分人/次。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

监督检查

1.检测人员未录入监管系统或检测人员虽已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但录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检测人员未经培训上岗。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206

检测机构未按相关标准要求配备相应标准物质,未按相关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发生一次扣1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监督检查

1.检测机构未配备标准物质、仪器设备或其有效性、精度、数量与其所开展的检测活动不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207

仪器设备未按时检定或校准且用于检测活动;未制定完善的设备年度检定/校准计划;未制定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计划;未建立健全设备档案或档案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与报告不一致。

发生一次扣1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

监督检查

1.检测仪器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2.检测仪器超出检定或校准有效期,仍用于检测工作;

3.未制定完善的设备年度检定/校准计划,未按计划实施,未对检定/校准证书进行有效确认;

4.未制定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计划,未按计划实施;

6.未建立健全设备档案或档案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5.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与报告不一致。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208

检测环境不符合规定要求。

发生一次扣1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监督检查

实验室检测环境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

301

未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或离群;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或离群,仍继续开展检测业务。

未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或离群发生一次扣1分;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或离群,仍继续开展检测业务发生一次扣3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

401

未按规定建立视频监控管理。

发生一次扣1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监督检查

1.检测机构未在实验台安装视频监控;

2.视频资料未实时记录实验过程;

3.视频资料保存期不足三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402

人员档案信息与实际不符。

发生一次扣1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监督检查

1.技术人员档案未建立或建立情况与检测机构实际情况不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403

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保留或删除);聘用黑名单有效期内或被市场禁入的检测人员。

发生一次扣1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自动采集或监督检查

检测人员在两个或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或任职的,系统依据身份证号唯一性进行自动判别预警采集并按照程序公示后实施扣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404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委托编号不统一。

发生一次扣2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

405

未按要求签署检测合同。

发生一次扣1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

监督检查

1.未签订检测合同实施检测;

2.作为验收依据的检测报告,未由建设单位委托并签订检测合同或签订三方委托合同,阴阳合同等。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406

未建立完善的样品收样、报告发放、检测结论不合格处理台账。

发生一次扣1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407

发现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和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发生一次扣1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408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将检测项目纳入“眉山市智慧工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

每个项目扣2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检测行为类不良行为信息

501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发生一次扣5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

监督检查

检测项目超出计量认证附表参数或超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范围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50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发生一次扣5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

监督检查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测资质的;

2.转包或违法分包检测业务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503

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方法开展检测活动。

发生一次扣5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504

检测报告结论错误,采用错误、过期、作废标准。

发生一次扣4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监督检查

1.检测报告结论存在明显错误;

2.使用错误、过期、作废标准开展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505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结论,随意修改报告内容。

发生一次扣10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506

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造成检测报告数据无法追溯。

发生一次扣4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507

检查前一年时间内,无不合格项台帐。

发生一次扣5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508

拒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检测机构、人员、设备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弄虚作假。

发生一次扣5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509

受到国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涉及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生一次扣10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将行政处罚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510

被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发生一次扣5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将行政处罚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检测行为类不良行为信息

511

样品管理、留置制度未按规定要求执行。

1.接收未绑定二维码或绑定二维码不规范的样品;

2.委托单、台账及样品不能唯一对应;

3.存在样品无相应信息或样品信息不符的情况;

4.检测试样不具有清晰、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

5.已检样品留置不满足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发生一次扣2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512

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发生一次扣2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513

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发生一次扣3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514

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发生一次扣6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其他类不良行为信息

601

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认定存在的其他不良行为。

发生一次扣2分。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

监督检查

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范性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实施扣分。




附件2

眉山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项目

编码

标准内容

评分标准

计分周期

采集方式

采集单位

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

101

鉴定机构在我履行从业记,或到期未办理延手续的;

2/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2

鉴定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未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变更登记

2/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3

信息采集录入或机构登记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

2/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4

从业人员与登记申报人员信息不一致的,或未经培训上岗。

2/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5

鉴定机构未按相关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未按时检定或校准,未制定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查计划,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与报告不一致。

1/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6

鉴定合同、鉴定报告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管理制度不健全

1/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鉴定行为类不良行为信息

201

未按要求签订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2

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依法公开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1/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3

未在当年12月25日前向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报送在眉业务情况。

3/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4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鉴定活动。

5/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5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5/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6

未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科学严谨开展鉴定活动。

5/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7

鉴定为C、D级危房未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5/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8

拒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5/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9

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10/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10

鉴定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11

伪造鉴定数据,随意修改报告内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结论。

10/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12

被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5/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13

国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10/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