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0年,眉山市首次制定印发《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对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对交易范围、类别等提出了新要求;202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川办发〔2025〕54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部署交易目录的修订完善工作。本次修订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眉山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原2020年版目录进行了优化完善,进一步明确进场交易项目的范围与规模标准,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有利于实现“应进必进”,切实发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以下政策文件: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的通知》(川办发〔2025〕54号)。
三、主要内容
《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以表格形式呈现,明确规定了应进入全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具体项目范围及其对应信息,为“应进必进”提供了清晰、统一的执行依据。
(一)类别设置。《目录》共设8个一级类别,分别为:A工程建设项目、B采购项目、C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D经济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E社会事业资源配置、F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G集体资产产权、H数据资源。这8个类别基本涵盖了当前公共资源配置的主要领域和类型。
(二)信息要素。《目录》为每一具体交易项目设置了固定的项目编码、类别名称、内容描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备注。其中,“内容描述”界定了交易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情形,“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明确了监管责任主体,“备注”则用于标注项目的新增、调整等状态或特殊执行要求。
(三)项目细化。在8个一级类别下,表格进一步细分了二级类别及更具体的三级项目,形成了涵盖工程、采购、产权、资源、特许经营等多维度的清单体系,共计约70余个具体交易项目。例如,在“C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大类下,详细列出了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林权、草原、河流资源、用水权等具体交易子项。
(四)修订情况。通过表格“备注”栏的标注,可以直观看出本次修订的具体变化。例如,标注为“新增”的项目包括“C06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交易项目”、“D04企业国有资产合作”、“E08供销社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项目”等;标注为“调整”的项目包括“C03林权交易项目”、“C04草原交易项目”等,明确了其内容或监管部门的更新情况。
四、主要亮点和特色
(一)拓展交易范围,深化“应进必进”。本次修订严格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的通知》(川办发〔2025〕54号)为依据,确保国省要求落实到位。在此基础上,结合眉山实际,新增企业国有资产合作类别,进一步落实“应进必进”要求,为各类公共资源实现阳光交易、高效配置奠定制度基础。
(二)压实监管职责,提升运行效能。《目录》进一步明确各类交易项目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在正文中着重强调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推动《目录》内项目进场交易。这种分级分类的监管安排,有利于消除监管盲区,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的整体运行效能。
(三)贯彻“只增不减”,细化进场交易条件。按照省《目录》“只增不减”的动态管理原则,结合眉山实际,对企业国有资产社会化转让、出租、处置项目的两个子项目资产范围进行了扩大调整;对国家投资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明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家、省、市有新的进场规则,参照新规则执行),体现了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鼓励开放参与,增强市场活力。《目录》明确允许和鼓励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这一制度安排体现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开放性和包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