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有效开展全市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现向社会公开征集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线索,具体如下: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征集问题线索范围
重点征集全市范围内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区域。
(一)重点流域、水域、饮用水源地:全市17条重点流域和21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余水库滩涂、支流、沟渠等。
(二)重点区域:城乡接合部、交通干线两侧、沟壑山谷、废弃矿山、荒地林地、溶洞、基本农田等。
(三)重点企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闲置厂房、建筑工地、建筑(生活)垃圾填埋场、线性交通工程等。
三、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拨打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或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电话。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028-38114118)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
(028-36061251)
东坡生态环境局
(028-38115122)
彭山生态环境局
(028-37621256)
仁寿生态环境局
(028-36291196)
洪雅生态环境局
(028-37403489)
丹棱生态环境局
(028-37202460)
青神生态环境局
(028-38811545)
(二)来信来访举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各县(区)生态环境局。
(三)邮箱举报:hongzhaolin921@163.com。
四、奖励方式
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证核实,并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奖励。
五、领奖方式和要求
(一)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相关规定,以电话、新媒体、来信来访等方式,实名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行为,适用本通告有奖举报规定。
(二)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客观,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励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