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71045726/zfgjjglzx/2026-00007 | 发布机构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6-03-25 |
| 文 号 | 眉房金管委规〔2026〕5号 | 公文种类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6-03-23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眉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3日
眉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根据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眉山市纳入国家级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范围的工作要求,参照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实施主体)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与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管理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以下管理原则:
(一)自愿缴存,独立核算;
(二)责权相配,规范管理。
第五条(委托办理) 中心在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合作银行中,依法依规择优选择试点合作银行。
第六条(服务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业务以线上办理为主,线下办理为辅,中心服务网点及12329热线等渠道提供咨询。
第七条(管理监督) 管委会负责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政策的决策及监督,中心负责业务管理与运作。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公积金监管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指导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八条(缴存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满16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九条(缴存协议)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户登记时应与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条(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可采取委托银行按月托收,并可实行预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人的最低缴存金额,按其上一年平均纳税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乘以当地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确定,且不设最高缴存额度限度。
第十一条(账户管理) 灵活就业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缴存账户。
第十二条(账户转移) 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人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后原账户注销。
第十三条(个税扣除) 缴存人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所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十四条(缴存利率) 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十五条(提取条件)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约定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贷款范围) 在四川省及重庆市开户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贷款条件)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6个月;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贷款人认可的自住住房,包括期房、现房和再交易房;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六)购房行为真实有效,且首付款金额不低于首付款的规定比例;
(七)信用良好,符合《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系统准入制度》规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或等于月还贷金额;
(八)同意并办理住房抵押及签署相关合同文本;
(九)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贷款额度) 可贷款额度按照眉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所购房屋总价、首付款比例、月缴存额、还贷能力、信用状况、贷款期限等确定。
第十九条(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缴存时间系数×20倍。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含)至24个月(不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8;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含)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第二十条(组合贷款)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试点合作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设定同一抵押物;组合贷款的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处置抵押物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二十一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按借款申请人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第二十二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三条(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贷款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5%。
第二十五条(贷款违约)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中心及试点合作银行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
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中心应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与呆账核销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采取诉讼等方式追偿贷款。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处置。符合呆账核销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后核销。
第六章 增值收益和资金流动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收益管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设置专户管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使用顺序如下: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按新增贷款余额的1%-2%计提);
2.补充灵活就业人员试点支持专项基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年度实际偿还贷款利息总额的20%,最长补贴期限3年,按年核算、次年1月份集中返还;若还款不满一年,统一并入次年1月集中返还。补贴期限内发生贷款逾期行为的,取消补贴资格。
(三)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应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资金流动性管理
通过设立试点支持专项基金支持自愿缴存贷款贴息、建立资金融通机制、加强资金精细化管理,实现资金流动性动态平衡。
(一)设立灵活就业人员试点支持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融资贴息支出;
(二)经管委会同意,向商业银行申请信用融资,以合同利率计息。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法处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眉山市农村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眉房金管〔2017〕43号)自动废止,已建制的个体工商户、农村居民统一纳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业务管理细则由中心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眉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原眉房金管委办规〔20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