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眉山市
部门规范部门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3/23 5.0k 阅读 399 点赞
 索 引 号  971045726/zfgjjglzx/2026-00005  发布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开日期  2026-03-25
 文  号  眉房金管委规〔2026〕3号  公文种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6-03-23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2026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323日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等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再交易住房、法拍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五)工作地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六)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子女、父母,因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七)高层次人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九)出境定居;

(十)离休、退休;

(十一)职工被判处刑罚;

(十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一)、(二)、(三)、(四)、(六)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签订按月对冲、按月划扣协议的,每月的对冲、划扣不作为上次提取时间节点。

第八条 一次性提前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老旧小区改造和销户类提取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需间隔12个月的限制。

第九条  职工有本市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不再支持其它房屋的住房消费类、建造、翻建、大修和销户类提取。

第十条 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个人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以下两种情况,不能办理:

(一)职工账户连续断缴3个月,或累计断缴6个月以上;

(二)职工存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的;

第十一条  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成都、德阳、资阳、眉山行政区域以外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一致。

第十二条  职工家庭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一致。

第十三条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可同时用该套房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第十四条 职工偿还自住住房个人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家庭因购买自住商品房、再交易住房、法拍房或商业贷款提前还贷(一次性还清),5年内可申请一次购房或还贷提取,多人因同一套房屋申请提取的应在同一个月内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且在中心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可采取承诺制,零资料办理提取业务:

(一)工作地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二)离休、退休;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应封存六个月以上);

(四)出境定居;

(五)职工被判处刑罚;

(六)高层次人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按月对冲和按月划扣协议

第十七条 职工可以按月对冲和按月划扣方式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协议,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中心前台签订或通过网上零资料办理。

(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和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划扣协议,职工应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身份证、还款银行卡及主借款人近期的个人征信报告(也可授权中心进行查询)到中心前台办理。

(三)职工本人、配偶可签订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协议;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签订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和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划扣协议;签订协议时职工应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


第五章  提取资料、提取额度和办理方式

第十八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

(一)提取人身份证及银行卡;

(二)提取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婚姻、亲子等关系证明;

(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业务的,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等基本信息)、受托人的身份证;

(四)职工在成都、德阳、资阳、眉山行政区域以外购买再交易住房,须提供购房人在购房地工作的在职证明及近三个月社保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也可提供购房地户籍证明原件替代。

(五)职工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若房屋地址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外,须提供房屋所有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在职证明及近三个月社保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也可提供房屋所在地户籍证明原件替代。

(六)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因患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自住商品房、再交易住房、法拍房,提取资料、提取额度、办理方式:

(一)提取资料:

1.购买自住商品房

1)房管部门正式备案的购房合同(正式备案之日起五年内);

2)购房发票或购房付款收据。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1)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权证取得之日起五年内);

2)交易过户的契税税票、增值税票。

3.购买法拍房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人民法院裁定书下达之日起五年内)。

(二)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买住房支出。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三)办理方式:

柜台办理。

第二十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资料、提取额度、办理方式:

(一)提取资料:

1.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

1)有资质部门、机构编制的工程预(决)算书原件;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报告原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报告之日起五年内)。

2.在农村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

1)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获得建造、翻建批准书之日起五年内);

2)房屋修建合同或协议(含工程预算)原件。

3.大修自住住房

1)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2)费用清单原件;

3)相关部门出具的C级或D级危房鉴定报告原件(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五年内)。

(二)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修建住房支出。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三)办理方式:

柜台办理。

第二十一条  偿还上一年度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一)偿还上一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资料:

零资料办理。

2.提取额度:

不超过12个月应还款本息之和,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3.办理方式:

柜台办理或通过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办理。

(二)偿还上一年度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或本市范围外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资料:

1)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2)主借款人近期的个人征信报告。

2.提取额度:

不超过12个月应还款本息之和,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3.办理方式:

同套房屋首次办理该项业务时应到柜台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后续年度可通过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办理。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一)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一次性还清)

1.提取资料:

零资料办理。

2.提取额度:

不超过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余额,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3.办理方式:

柜台办理或通过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办理。

(二)商业贷款提前还贷(一次性还清)

1.提取资料:

1)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原件(已提供过的则不再需要);

2)主借款人近期的个人征信报告(已提供过的则不再需要);

3)银行出具的未结清贷款余额清单(也可以授权中心进行征信查询)。

2.提取额度:

不超过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余额,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3.办理方式:

柜台办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工作地内无自有住房,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自住:

(一)提取资料:

零资料承诺制办理。

(二)提取额度:

职工按年提取房屋租金,夫妻双方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最高限额。

(三)办理方式:

柜台办理或通过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资料:

1.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2.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原件;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分摊协议原件。

(二)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实际分摊金额,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三)办理方式:

柜台办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老旧小区改造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2.职工用于支付老旧小区改造个人分摊实际出资金额的相关资料。

(二)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用于支付老旧小区改造扣除政府奖补资金后个人分摊实际出资金额,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三)办理方式:

柜台办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离、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职工被判处刑罚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资料:

零资料承诺制办理。

(二)提取额度:

销户提取,全额提取账户余额。

(三)办理方式:

柜台办理或通过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办理。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人及配偶可每年自由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所需资料:

零资料办理。

(二)提取额度:

可自由提取账户内余额,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三)办理方式:

柜台办理或通过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办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资料: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3.家庭内部共同继承人协商的继承协议。

(二)提取额度:

销户提取,全额提取账户余额。

(三)办理方式:

柜台办理。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子女、父母,因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重大疾病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白血病、心脏安置起博器、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精神病等。

(一)提取资料:

1.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专用发票)和医保报账结算单原件等;

2.缴存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3.如因异地就医提取公积金,需提供本地医保部门的异地就医备案证明;

4.非缴存职工本人患病的,须提供缴存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二)提取额度:每年可办理一次,提取患者自提取之日起上一年度内个人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三)办理方式:

柜台办理。


第六章

第三十条 中心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中心应向管委会报告,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缴存职工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追回违规提取资金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651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