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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3/23 1.3w 阅读 295 点赞
 索 引 号  971045726/zfgjjglzx/2026-00004  发布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开日期  2026-03-25
 文  号  眉房金管委规〔2026〕2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6-03-23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2026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323日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等归集管理工作。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眉山市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由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管委会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

(五)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商业银行;

(六)需要决策的其他归集业务事项。

第六条  中心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核算;

(四)按照管委会的授权审批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的申请;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执行情况报告;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

(七)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宣传咨询等服务,并受理投诉和复议申请;

(八)对受托银行归集业务进行监督及考核;

(九)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第七条 单位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本办法规定明确专职经办人员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配合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三)协助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每个缴存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条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办公地址等单位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单位或职工应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及单位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及单位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及单位缴存比例。

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在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可以按与职工协商确定的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记入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归缴存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由中心和市财政局每年向社会公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按差异化比例缴存;职工个人可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并在规定上限范围内选择个人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低于规定比例(按1%-4%)缴纳住房公积金,经管委会授权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可以银行转账、委托收款、网上支付等方式缴存。

第十六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一)新增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缴的;

(三)缓缴、漏缴的;

(四)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第十七条 除临柜业务办理外,缴存单位及灵活缴存人员可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中心网上出具的带有电子印章的缴存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账户封存及转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入、调出本单位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由转出地中心和转入地中心分别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

异地职工调入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向中心申请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调出本市并在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向异地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异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 对账、查询、计息

第二十条 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多渠道的查询方式。

第二十一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申请复核。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中心应依法保护涉及缴存职工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中心应向管委会报告,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义务,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中心检举、揭发、控告住房公积金归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651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